【正思对话】环境保护进入“税”时代
发布日期: 2018-09-11 访问次数: 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11日起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1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深入理解这两个方案的意义,在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下,学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青年学社”开展了学习研讨会,会议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刘丽娟老师主持。

刘丽娟老师向同学们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权益。

会上,青年学社的社员们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小组组长杨雨成和王祖帅作为小组代表发言。张雨成说:“生态环境与人的生存息息相关,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王祖帅认为,两个法案的出台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以此为依据对现有企业和申请开办的企业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同样重要。 

最后,马克思主义学院周春兰院长作了主题为“人与自然共命运”的总结发言,她强调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人要依赖自然生存,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自身。

 

(撰稿:阎秀芝;摄影:崔香芬;审核:周春兰)